协会章程

苏州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2025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  苏州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 。

第二条  本协会是苏州市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及有关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服务会员,发展行业为协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行业改革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协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市委两新工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058号房地产大厦5楼563、56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 提供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有效地发布国内外本行业相关信息和动态;
    ㈡技术推广。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展览展销等服务;
    ㈢开展调研。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分析;
    ㈣组织培训、咨询。组织行业员工培训、宣贯行业规范、标准、及信息化等技术,开展行业有关咨询服务;
    ㈤维护权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㈥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的行为,依据章程和行规进行处理;
    ㈦协调争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㈧参与决策。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㈨协助监管。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能力验证、行业统计等工作;
    ㈩服务政府。认真履行本协会同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和相关部门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五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与本协会业务活动并热心提供服务、帮助及意见、建议的会员单位;

(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市委两新工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市委两新工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报市委两新工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协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 年 12 月 19 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